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以下简称后保部)行政议事决策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保障后保部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防范决策风险,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部务会是后保部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部务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研究处理基建维修、资产管理、水电管理、后勤监管、校医院事务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部务会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本部门在服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本部门有关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五)本部门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人员聘用和辞退的原则要求,职工年度考核、奖惩、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进修深造,以及权限范围内的人事安排等重要事项。
(六)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财务收支、大额度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大型维修和改造项目的确定、办学资源调配、教职工津贴奖金分配等财经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涉及本部门建设、发展及师生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部务会不研究决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的事项。
三、议题与召开
第五条 部务会议题的确定:
(一)部务会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提出,部长审核确定。部长可直接提出并确定议题。涉及后保部重大事项的议题由部长与党总支书记会商后确定。临时动议的特急议题由部长确定。
(二)部务会议题须附简明的书面材料,重要议题须附调查论证材料和建议方案。议题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须在会前组织协商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
(三)各部门和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部务会议题。
(四)议题材料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须提前熟悉会议材料并做好与会准备。
第六条 部务会的召开:
(一)部务会由部长召集并主持。部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领导召集并主持。
(二)部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部长决定临时召开。
(三)部务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后保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书记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列席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至少提前1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部务会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五)部务会的会务工作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
四、议事与决定
第七条 部务会的议事与决定:
(一)部务会议事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题一议。一般不临时增减议题。
(二)每个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方案;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归纳会议意见,作出明确决定即会议决议。如暂时不能作出决议或决定,应有明确说明。
(三)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相关议题原则上暂缓审议。对亟待审定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请假时,将意见建议告知会议主持人。
(四)已经部务会议决的事项,如需复议,须由议题事项管理部门或分管领导动议,征得1/2以上应与会人员和部长同意,方可再次提交会议。
第八条 部务会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
编发会议纪要。部务会会议纪要和经部务会讨论通过、以后保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其他领导签发。
五、议事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决策公开与查询。除涉密事项外,部务会作出的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分工组织实施。会议作出的决策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决策执行情况督查。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对部务会决议和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协调、检查、反馈工作。
六、附则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在后保部正式公开前外传会议决议,不得泄漏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后保部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