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施工单位借用资质在我校承揽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学校建设市场公平公正合理,促进工程建设市场良性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1.中标单位施工合同签字人应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凡是发现中标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存在隶属为两家施工单位的,或者委托代理人曾经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接过学校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工程的,后保部可拒绝与该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同时报送给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2.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合同内容要明确项目经理不可同时监管两个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实行项目经理每周签到制度。
第二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管理。
中标单位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在开工前,需向后保部提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表、施工安全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签订施工安全承诺书,后保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进行施工。
第三条 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1.后保部基建维修科将派驻现场管理人员或委派工程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对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2.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做好监理规划(细则)和监理日志,坚持监理周例会制度。
3.中标单位项目经理业绩计入后保部工程管理档案记录,根据项目管理情况和质量好坏,对中标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奖惩。
4.中标单位在学校工程建设中的业绩表现将记录进后保部工程建设档案,并作为学校进行工程建设采购活动中施工单位准入的参考依据。
5.工程项目的变更,应遵循论证充分、方案科学和程序规范的原则,履行“先报批、后实施”的审批手续。按照校政发【201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后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