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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2019-11-13 10:28:24 来源: ; 浏览:

  

                  湖北文理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效益,解决新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住房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学校租赁给新进教职工短期周转的住房,实行只租不售的政策。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为学校在编教职工的,按一户认定。
    第二章  租住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重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租赁一套周转房。硕士及以下学位的教职工,由二人合租一间周转房。
    第五条  1999 年 7 月 31 日前进入学校工作,且经四校合并前经原校相关审批程序获得现租住房,但未纳入房改房办理手续的租住户。(以下简称“历史遗留问题”)
    第六条  承租人夫妻双方均在襄阳市区内没有住房。凡在市区内有房改房、自建房、商品房或租有外单位的自管公房的人员均不得租住学校周转房。

    第三章  租用程序
    第七条  教职工租用学校周转房须与学校签订有期限的租房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第八条  租住周转房申请程序
    1. 本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负责人意见;
    3.人事处〃人才办负责人意见:
    4.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负责人意见;
    5.签订房屋租住合同;
    6.办理租金代扣、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人事处〃人才办负责对新进教职工的申请出具相应的入职证明。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根据房源情况审批租房或续租申请并负责租房手续的办理。
    第四章 租期与租金
    第十条  周转房租期不超过三年(含),合同期满后一般不得续租。因特殊原因确需续租,需本人提前三个月向后勤与保障资产管理部(医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重新签订租住合同,续租合同不超过二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提前一个月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一条  承租人如需继续租住,均需重新签订租住合同,并按新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承租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提前终止租房合同,但须提前 1 个月向后勤与保障资产管理部(医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重点引进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协议“中,对周转房租期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历史遗留问题另行制定房租标准。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经告知后未按要求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的,次月开始按租金标准的 3 倍从租户工资中扣缴,扣缴三个月后仍未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十六条  学校有权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学校相关政策对房屋租金和租期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承租人的租金由学校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按月通知计财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权到学校房管部门复查租金扣缴情况,发现错缴房管部门应予及时更正。
    第五章  周转房管理
    第十九条  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代表学校管理周转房,建立学校周转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周转房的调配、租赁合同的签定、核定租金、完善并落实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承租人要自觉爱护并合理使用住房及室外相关设施设备,对房屋内外水电及燃气配套设施不得拆、移或改装,不得改变周转房墙体结构,若住户确因生活需要须简易装修的,必须书面申请,报经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审批后方可实施。租住期满退出后学校对所装修项目不予任何补偿,学校有权要求住户按原状恢复或向学校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承租人也不得向新入住职工索要装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学校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遵循学校的房管和水电管理制度,自行承担水电费用。
    第二十三条  租住周转房的以下人员,应在 15 天内无条件搬出周转房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搬者学校将予以清理,其在搬迁、清理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者本人承担。
    1.租赁期满的;
    2.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的;
    3.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
    4.公派出国超过规定期限未归的;
    5.私自转租、转借、欠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6.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立即终止其租住合同,有权停水停电,并收回其租住房屋,在搬迁、清理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者本人承担。
    1.教职工隐瞒住房实情、弄虚作假申请租住周转房;
    2.改变住房性质,从事经商、办公等营利活动;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4.转租、转借(包括安排亲属居住)周转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周转房不准擅自占用,学校对擅自占用的会及时清收。清收过程中,对校内人员拒不交房的按照现行房租标准的四倍房租,从其工资中扣除,直至房屋清退为止;对校外占房的人员由学校组织清收专班联合公安机关清收,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周转房维修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入住时,后勤与保障资产管理部(医院)与承租人共同检查房间内设施和家具家电,若有维修项,在完成所 有维修经承租人确认后填写资产登记表并办理交接入住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住房维修:
    1.周转房的公共部分:外墙面、屋面、公用主上下水管、厕所防水、落水管,因年久失修损坏的由学校负责维修。属人为故意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在入住过程中,室内下水管道堵塞、水龙头损坏、更换灯具、门锁、窗纱、内墙面损坏等维修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3.属于学校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到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申请报修,填写《周转房维修单》,工作人员上门查看,报部领导审批后实施维修。维修完工后由住户签字认可。
    4.在寒暑假、节假日或教师长期外出期间,由二级学院提前统计各院租住教师的外出情况,二级学院必须指定专人(不外出)保管所有外出教师的房屋钥匙,若发生突发维修情况,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与专人联系,打开房门进行维修,维修完成由专人验收后锁门。
    第二十八条  设备与家具维修
    1.部分人才周转房配备基本的家具家电,其所有权属学校,由承租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2.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家具家电损坏由住户自行维修。家具家电在保修期内的,承租人直接联系供应商维修。超过保修期的,承租人可联系售后服务商,提供维修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在退房时应保持房间内设施和家具家电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与承租人共同验 收合格后收回住房。住房内设施和家具家电有损坏的,承租人按损坏价值赔偿,学校对不及时赔偿者,将从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省、市、学校出台新的住房管理政策,或租住期内发生需要房屋拆迁等重大事项,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校政发后„2015‟1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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