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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公用房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12 10:34:17 来源: ; 浏览:

  

              湖北文理学院公用房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要求,规范我校公用房的管理,充分、合理、高效、公平的利用学校教学资源和办学条件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
标》(2018 标准)、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和部分直属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说明》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是指除教职工私有住宅以外的,产权属学校所有的一切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构)筑物。除有法律效力特殊约定外,无论以何种资金在学校所属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包括引进资金或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所有房屋,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分配原则
    1.坚持分类管理、定额配置的原则。学校按照党政机构、教学院系、直附属机构的学科、专业类别、人员编制等因素,分类核算、定额配置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实验实训用房面积。
    2.坚持总量控制、自行调节的原则。学校按定额标准核定给各党政机构、教学院系、直附属机构的各类用房总面积,各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和内部用房实际情况制订调配方案,充分考虑本单   
位人才引进、学科建设和改善教师办公(科研)环境等因素,确保本单位发展用房的需要。
    3.坚持确保教学、严控办公的原则。各党政机构、教学院系、直附属机构必须确保教学用房面积,不允许私自减少教学用房面积。同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控制行政办公面积,严禁超标准配置
办公用房。
    4.坚持统一规划、逐步调整的原则。学校对各党政机构、教学院系、直附属机构的办公办学地点及面积进行统一规划,并根据学校实际逐步调整到位。
    5.坚持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学校以党政机构、教学院系、直附属机构为单位,整体调整配置所需各类用房,基本形成各教学院系、行政机关相对独立完整的用房格局,为进一步整合学校办学资源奠定基础。
    第二章  公用房的分类
    第四条  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分为五类:
    1.办公用房。校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
    2.教学实验用房。指公共教室及各教学院系用于完成教学和实验任务所使用的房产,包括教室、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
    3.科研用房。指各教学院系用于完成科研任务和研究生培养所使用的房产,包括科研实验室、教师工作室、博士工作室等。
    4.公共服务用房。指为学校提供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的房产。包括图书馆、校史馆、网络中心、体育场馆、学生公寓、周转房、校医院、报告厅、师生活动中心、资料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
    5.产业商业用房。指校办企业用于科技孵化、租赁或其他商业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房产。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按房屋使用用途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调配。
    第六条  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是学校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制定和完善学校公用房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授权相关部门进行分类调配;会同各调配部门起草公用
房调配方案并报送学校审定;对各单位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新建(扩建)各类公用房的验收和登记。建立健全公用房使用档案,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七条  公用房的分类调配由以下部门负责:
    1.校党政机关、教学院系、直附属单位办公用房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调配;
    2.教学实验用房由教务处负责调配;
    3.科研用房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调配;
    4.学生公寓由学工处负责调配;
    5.周转房由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负责管理;
    6.产业商业用房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勤集团负责管理;
    7.公用房按栋确定责任单位由学校授权进行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公用房管理政策和规定,按时落实公用房调整方案,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调离人员占用房屋的收缴。
    2.使用单位是公用房日常管理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得随意拆除、封闭或者挪作它用,确保公用房设施的完整和有效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使用制度,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涉及公用房的变动信息,须及时报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备案。
    第四章  公用房的调配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核拨
    1.我校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正处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一人一间(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与其职别对应标准),其他处级干部(含正、副调研员)原则上二人
一间(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与其职别对应标准);其他人员视房间大小安排(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与其职别对应标准)。学校各级工作人员只保留一处办公用房。
    2.会议室、报告厅、档案室、资料室等公共服务用房,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调配。行政楼中的会议室、接待室全校共享,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预约使用;其他部门及教学院系所
在楼宇内会议室、接待室,提倡共享使用,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率。
    3.行政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家具的配置标准按《湖北文理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得超标装修和超标配置办公家具。
    第十条  教学实验用房由教务处根据学生人数、教学任务量、学科、专业性质差异与实际需要,负责制定相关配置标准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调配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用房由科学技术处根据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等因素,负责制定相关配置标准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调配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核算教学院系公用房面积相关基础数据,以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对于特殊情况,学校有权对分配面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公用房面积核拨时按不重复核拨执行,凡同一人员有多种岗位只能按一种身份核拨,可就高不就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部门按最高档次核拨。
    第五章  公用房的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公用房的改造或装修,实行审批制度。改造或装修方案由各单位向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学校配置的公用房只具有使用权。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公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严禁将学校的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如有违反者,学校收回所涉及房屋,并对责任人(单位)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占用学校公用房举办具有盈利性质的各类辅导班、培训班、商品推介等经营性活动须经学校批准,未经过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占用。
    第十七条  凡闲置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及调整岗位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还工作用房。返聘人员的工作用房由所在单位内部调剂。  
    第十九条  涉及防火、防盗等安全问题,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学校保卫处的安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各类用房均为房间内的净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楼栋值班室等公共场所的面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内部管理细则,报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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