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禁止形成账外资产”、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请各单位、各部门及时将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登记验收入库。有原始价格凭证的按凭证入库,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请于6月20日前与我部资产科联系,并准备好相关材料(接受捐赠凭证等),资产科统一安排评估。
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