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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2018-03-26 15:17:02 来源:办公室; ; 浏览:

  

校政发审〔2014〕3号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和审计监督,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捐款等投资形成国有资产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及其他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从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为止,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具体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一)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是否科学、详实。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并纳入学校预算,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预算和计划投资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计划现象。
(三)招标及承包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法规。
(四)设计、勘探、施工等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责权利是否明确、收费是否合理。
(五)预算(含标底)、结算中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是否正确无误。
(六)进度付款及结算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工程预留款是否按合同留足尾款。
(七)所需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学校要求进行采购,价格是否合理,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的手续是否完备。
(八)索赔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九)结算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符合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第五条  变更审计
工程项目变更应遵循论证充分、方案科学和程序规范的原则,履行“先报批、后实施”的审批手续。
(一)工程项目变更是否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专家对变更方案的经济、技术进行论证或方案比选;是否以《工程变更审批表》的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变更方案、变更参数和变更估算。
(二)工程项目变更管理是否按照分级审批程序执行。单项变更估算在1万元以内的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定;1-5万元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定;5万元-50万的由学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送审要求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各种签证,并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初审,检查各种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送审工程项目结算价超出合同价款30%及以上的,需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对已送达审计部门的工程资料,不得随意增减和抽换。
送审主要工程资料: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等文件。
(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及投标、中标书。
(三)竣工图纸、图纸答疑。
(四)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现场管理人员、主管领导和工程监理人员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及竣工验收资料。
(五)设备、材料采购的合同、发票、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质量合格证、检验证。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式及钢筋翻样表。
(七)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八)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
(九)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预算(含标底)审计
0.5万元及以上的水电维修维护项目、3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编制预算后,报审计部门审计;30万元及以上的由审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审计部门抽审。
第八条  全过程审计
全过程审计采用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的方法,重点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
(一)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全过程审计。其他项目由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实行全过程审计。
(二)审计部门及时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下达《湖北文理学院全过程审计通知书》,并提供审计方案。
(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工程咨询函的形式向审计部门提出造价咨询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时就咨询函提出咨询意见,审计部门对咨询意见书确认后提供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处理决定或意见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第九条  结算审计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未做作出书面说明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由审计部门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审计;30万元及以上的,由审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三)审计部门收到完整送审资料后,应及时实施审计,控制审计过程,掌握审计进度,协调有关事项。
(四)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0天内完成;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60天内完成(不含审计协调、核对时间)。
(五)被审计单位须在收到审查初步成果征求意见书15日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审计部门根据相关人员签署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定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定表》15日以内无故不签章,又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六)财务部门支付工程款,资产管理部门确定新增资产应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七)审计终结,审计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四章  审计费用及奖惩规定
第十条  审计费用
(一)审计费用计取办法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为准,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二)工程项目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审计费用,审减率在5%以内的由学校支付; 审减率在5%-15%的,超出5%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超过15%的,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30%的,该施工单位不得再承接学校任何工程项目。
(三)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待其费用支付完毕后,由审计部门通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发正式审计报告。
(四)上述(二)(三)项中的规定,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奖惩规定
(一)自审工程项目以结算报告为依据,按审减额的5%计提审计基金。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擅自变更而产生的后果,全部由变更单位承担。同时,学校招标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不良记录进行备案,取消其今后参与学校建设工程的资格。
(三)学校有权对已审项目进行抽查复审,复审超过约定比例,给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同时负责该工程项目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审计人员不得再承接学校任何审计项目。
(四)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审计部门有权报请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争议解决办法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意见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签证的争议以设计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四)对其它问题的争议,以审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负责人商定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襄樊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补充规定》(院政发〔2004〕44号)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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