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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
2018-03-26 15:05:01 来源:办公室; ; 浏览:

  

校政发〔2011〕27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襄樊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提出本意见。
一、变更原则
(一)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维修改造、园林绿化、道路管网和给排水等工程)的变更是指: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等任何一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由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其它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的变化。
(二)建设工程变更应遵循论证充分、方案科学和程序规范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建设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备案。
(四)建设工程建设变更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变更程序及要求
(一)建设工程变更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涉及到设计缺陷和结构安全变更时设计单位参加)进行论证,并以《工程变更审批表》的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变更方案、变更参数和变更估算;其中变更参数由审计部门参与核定,变更估算由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确定。
(二)建设工程单项变更估算在1万元以内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审定;1-5万元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在5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审定的结果印发变更通知单,并将变更审定结果和变更通知单报审计部门备案。
三、变更时限
(一)建设工程单项变更估算在1万元以内的变更审批备案时限为2个工作日以内;
(二)建设工程单项变更估算在1-5万元以内的变更审批备案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内;
(三)建设工程单项变更估算在5万元以上的变更审批备案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以内。
四、变更监督管理
(一)学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建设工程变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情节较轻的,学校监察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并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擅自变更而产生的后果,全部由变更单位承担。同时,学校招标和工程管理部门按不良记录进行备案,并取消其今后参与学校建设工程的资格。
3、对未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变更,学校审计部门将不予组织审计,财务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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