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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8-03-19 11:08:37 来源:办公室; ;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系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新建的、非维修维护项目的各级各类土建、装饰及安装项目。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依据为:校园发展规划或因事业发展需求,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学校领导指示或批示。
第四条 基建项目立项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立项依据、建设方案与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造价估算等。
第五条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立项审批。当年的基建项目,应列入学校当年的支出预算方可执行。立项审批表估算在10—100万元的基建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校党委会审批立项。
 
第三章  基建项目招投标
 
第六条 所有基建项目,应按《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  基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指受学校委托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工程建设中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与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主管部门为受学校委托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起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送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可行等财务相关条款。审计部门依照学校规定的职责落实工程合同条款审计。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审完毕。
第九条 合同审阅意见反馈后,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修改完善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呈送法律顾问审签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然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订。
第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完成后,基建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合同文本除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外,合同文本或复印件应送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备案,便于对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基建管理部门将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并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基本建设工程的变更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变更,主要是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方根据不同情况所提出的变更。
第十三条 所有的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均按校政发〔201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执行。
 
第六章  工程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材料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规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严格审查后方可使用。工程材料的选定必须经过基建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签字认可。工程用甲方采购的大宗材料必须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校方任何个人都不得指定或推荐材料厂商和材料经销商。
 
第七章   工程项目的验收交接
 
第十五条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若认为该工程满足验收条件,可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验收申请。监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由总监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现场管理人员一起对工程进行一次预验收,对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登记在册,下发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复验后,总监在验收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意见,报基建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验收。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分管基建管理部门领导若认为工程满足验收条件,经请示基建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基建管理部门办公室可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如:纪委·监察、审计、计财、保卫、资产处和使用单位)、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如:质检站、档案馆、消防支队)和设计院等相关单位参加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办理使用交接。工程验收合格后,在房屋投入使用三个月内,基建管理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办理使用交接手续。
 
第八章  工程决算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应按合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移交竣工资料和决算资料。
第十九条 决算资料经现场管理人员和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交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应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后,由现场管理人员将所有工程资料整理齐备,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章  工程保修
 
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其它因人为破坏、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及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由接管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严禁以个人目的插手或干预基建工程,其亲属、配偶、子女或关系亲密人员,严禁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济活动。违者按《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条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加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在从事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法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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